(2012)隆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孙占军、雷占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占军;雷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孙占军,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被执行人雷占东,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孙占军与被执行人雷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执再凭字第56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占军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雷占东履行给付3.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占东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执再凭字第56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