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小秋与陈月钗、林永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小秋,陈月钗,林永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郑小秋。被执行人:陈月钗。被执行人:林永茂。申请执行人郑小秋���被执行人陈月钗、林永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月钗、林永茂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5月25日,本院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中支行扣划到被执行人陈月钗的银行存款16518.73元。截止2012年6月11日,被执行人陈月钗、林永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小秋借款本金74531.27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41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