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郑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王文杰。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郑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诉被告郑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忠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