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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郑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王文杰。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郑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诉被告郑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忠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