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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麻昌福与雷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昌福,雷根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麻昌福,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马献平,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彩庭,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根文,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昌福诉被告雷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昌福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展强审 判 员  潘金桥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洁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