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右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吴升凤、百色民族卫生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升凤;百色民族卫生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右民一初字第421号 原告吴升凤,女,1959年12月20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写法同上)。 被告百色民族卫生学校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吴升凤与被告百色民族卫生学校、第三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桂龙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 罗钢铁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袁琳担任记录。……(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升凤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被告百色民族卫生学校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概述第三人的意见及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对本案适用法律及判决理由作全面阐述。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主 张逐一分析表态)。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先实体法后程序法依次写)的规定,(注: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字 样。)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内容多的应分项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六个月(一 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为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或×××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上诉于,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预交上诉费××元 (收款单位:×××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开户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桂龙 审判员刘桂龙 审判员罗钢铁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