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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席天荣与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天荣,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7-3号申请执行人席天荣。被执行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席天荣与鑫元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席天荣医疗费(包括检查费)1529元,交通费224元,住宿费220元,鉴定费1683元,残疾赔偿金76060.6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8590.6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合计129716.60元,由被告鑫元公司和被告宁云山各赔偿51886.60元,其余由原告席天荣自负。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席天荣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鑫元公司标的款51886.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鑫元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鑫元公司愿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席天荣案件标的款51886.60元,申请执行人席天荣同意并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建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