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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一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一初字第0196号原告:张某,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现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爱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邵智明人民陪审员  许 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束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