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建孟与周科立、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孟,周科立,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孟,农民。被执行人周科立,农民。被执行人徐建明,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陈建孟与周科立、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陈建孟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科立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建孟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徐建明对被执行人周科立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周科立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75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