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敏诉闫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敏,闫沿江,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苏敏,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闫沿江,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华大学东校区。法定代表人:丁美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天文,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负责人:赵增全,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月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敏与被告闫沿江、第三人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敏于2012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苏敏负担。审 判 长 塔 磊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