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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敏诉闫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敏,闫沿江,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苏敏,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闫沿江,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华大学东校区。法定代表人:丁美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天文,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负责人:赵增全,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月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敏与被告闫沿江、第三人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敏于2012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苏敏负担。审 判 长  塔 磊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