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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民西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蓉、薛明昕诉被告薛吉利、赵果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蓉,薛明昕,薛吉利,赵果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85-1号原告张丽蓉,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新绛县。原告薛明昕,女,201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现住新绛县。法定代理人张丽蓉,系薛明昕之母。被告薛吉利,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街建设北路。被告赵果,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蓉、薛明昕诉被告薛吉利、赵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蓉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位于稷峰东街建设北路4排6号房屋六间的东三间上下两层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薛吉利、赵果位于稷峰东街建设北路4排6号房屋六间的东三间上下两层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