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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黄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黄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黄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黄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46万元。经执行,执行回案款10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督促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黄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直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9万元,并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以物抵债3万元,至此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收到案款22万元后,表示余款4600元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