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春宇漂染有限公司与龚军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春宇漂染有限公司,龚军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01号原告:慈溪市春宇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法定代表人:胡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波,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军万,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春宇漂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军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春宇漂染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春宇漂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军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春宇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原告慈溪市春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