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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锋与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海锋;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海锋与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锋于2012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7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刘海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海锋向本院提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6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锋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