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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沈正平与杜道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平,杜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沈正平被执行人:杜道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安区人民法院(2010)六金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杜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11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六安市皖西大道东城路30号沈正平痔瘘专科医院房屋壹处产权登记、过户给沈正平所有。申请执行人沈正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