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范希文、包良荣诉被告范玉林、史会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希文,包良荣,范玉林,史会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范希文原告包良荣被告范玉林被告史会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希文、包良荣诉被告范玉林、史会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希文、包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