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卫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李某1,男,200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朱某,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肖伟光,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放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怡滨,该公司医学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婷婷,该公司销售主管。第三人: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卫生院,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圩城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钟荣就,该卫生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展强代理审判员 潘金桥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洁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