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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一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但某某诉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某某,程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751号原告:但某某,女,193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刘朝霞,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某诉被告程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但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