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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锦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锦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08040-X),住所地:宁波市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法定代表人:谷文伦,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琴芬,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保税区锦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1800666),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法定代表人:袁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保税区锦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锦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静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