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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固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刘 某 某 与 孟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固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孟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胡庆忠、人民陪审员蔺亚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军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徐国峰记录。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983年1月15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有两个子女,长子刘某甲,现年29岁,未婚,现在在外打工生活,次子刘某乙在2011年交通事故中死亡。由于婚姻基础薄弱,使得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交流困难。农历2007年7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孟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07年农历7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1份,被告孟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固安县礼让店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及固安县公安局礼让店乡派出所的证明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07年农历7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近五年之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岳军勇审 判 员  胡庆忠人民陪审员  蔺亚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国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