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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惠国、林惠平与潘金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国,林惠平,潘金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34号原告:林惠国,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林惠平,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法,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惠国、林惠平与被告潘金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惠国、林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惠国、林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惠国、林惠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