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惠国、林惠平与潘金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国,林惠平,潘金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34号原告:林惠国,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林惠平,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法,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惠国、林惠平与被告潘金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惠国、林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惠国、林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惠国、林惠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