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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行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肖尚成、吕婷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尚成,吕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行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李继鹏,主任。被执行人:肖尚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吕婷婷,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行执申字第0015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币6193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尚成、吕婷婷在银行的存款62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亮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