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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与江有昌、江代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江有昌,江代海,陈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87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大墅镇麦坞村。代表人:余友来。委托代理人:张卫斌,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有昌。被告:江代海。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诉被告江有昌、江代海、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