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与江有昌、江代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江有昌,江代海,陈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87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大墅镇麦坞村。代表人:余友来。委托代理人:张卫斌,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有昌。被告:江代海。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诉被告江有昌、江代海、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墅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