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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玲与张波、陈惠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张波,陈惠华,章丘市元大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李玲。被告:张波。被告:陈惠华。被告:章丘市元大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文祖镇大寨村。法定代表人:明俊峰,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向东50米路北。负责人:刘宁,职务:总经理。原告李玲与被告张波、陈惠华、章丘市元大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玲自愿申请撤回对陈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玲撤回对被告陈惠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冯立柏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