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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单某某、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单某某,丁某某,牛某某,张某某,牟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单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牛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单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牛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