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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成娃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三堰村村民委员会及三堰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娃,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三堰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96号原告胡成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卫宾,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红选,该村委会委员。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三堰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堰村二组)。负责人胡省林,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娃诉被告三堰村村委会及三堰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成娃于201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成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胡成娃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