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振亚与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亚,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仑行初字第9号原告王振亚,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俞科龙,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明,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振亚不服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原告王振亚不服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仑运罚决字[2012]第330206512012100197号决定书,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亚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亚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人民陪审员 沃方夫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