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初字第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永与王宝旗、赵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王宝旗,赵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初字第1218-2号原告王永,农民。被告王宝旗,农民。被告赵笑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王宝旗、赵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王永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王永负担。审判长 刘明大审判员 蒋基德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