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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初字第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永与王宝旗、赵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王宝旗,赵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初字第1218-2号原告王永,农民。被告王宝旗,农民。被告赵笑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王宝旗、赵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王永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王永负担。审判长  刘明大审判员  蒋基德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