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立霞与被告郑建平、钱立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立霞;郑建平;钱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郑立霞。委托代理人:范立彬,男,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东路。被告:郑建平。被告:钱立芬。原告郑立霞与被告郑建平、钱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立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平、钱立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立霞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建平、钱立芬偿还原告借款64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郑建平、钱立芬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9日,被告郑建平向原告郑立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到郑立霞现金叁万肆仟元正¥34000郑建平2002.10.9”。2005年11月25日,被告郑建平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到郑立霞现金叁万元正¥30000郑建平2005.11.25”。原告因向被告郑建平、钱立芬追要借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郑建平与被告钱立芬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立霞主张被告郑建平偿还借款,有被告郑建平出具的借条为证。因被告郑建平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时间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该借款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郑建平、钱立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平、钱立芬共同偿还原告郑立霞借款6.4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郑建平、钱立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40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审判长 邵锦浩审判员 张中新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