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卢科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科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科,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乾县。2012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0日,归刚强(已判决)得知女朋友董某被张某1强奸后,纠集被告人卢科及王某(已判决)、周某、杜某卜、陈某(均另案处理)准备解决此事。归刚强指使董某将张某1约至本市沙井村北口,杜某卜将张某1扑倒在地,其余人强行将其拉上卢科驾驶的轿车,带至乾县工业区如雅招待所。卢科伙同归刚强、王某等人在如雅招待所对张某1拳打脚踢,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期间,归刚强与张某1家人联系商谈解决办法,张某1亲属报警,归刚强、王某于2011年8月11日1时许在乾县泊金岸商务会所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1被解救。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2年2月28日,卢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科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53号),证人张某2、董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同案犯归刚强、王某的供述,被告人卢科的供述,伤情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科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科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2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