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梅占敏与吕自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占敏,吕自山,马德平,陈孝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260号原告:梅占敏,女,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尚泓,六安市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自山,男,汉族,1948年2月3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德平,女,汉族,1952年9月6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孝芝,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鑫,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占敏与被告吕自山及第三人马德平、陈孝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占敏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梅占敏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精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占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梅占敏负担。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朱中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