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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27号原告殷某甲。委托代理人梁春阳,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229928。被告于某。上列原告殷某甲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万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春阳、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殷某乙的父母。殷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后抚养权归原告。原告目前工作不稳定,生活困难。原告请求判令:女儿殷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被告于某答辩称,殷某乙的抚养权应归被告。经审理查明,殷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父亲为殷某甲,母亲为于某,原、被告至今仍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非婚生女殷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被告亦愿意抚养。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殷某甲和被告于某的非婚生女殷某乙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