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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鑫兴与西安中元瑞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兴,西安中元瑞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刘鑫兴,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元瑞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兴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元瑞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50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西安中元瑞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鑫兴支付75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二、被执行人西安中元瑞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435元(已履行);若被执行人不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继续申请执行全额案款。鉴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未届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55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力履行,申请执行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