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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乾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靖丽人民陪审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小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