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靖丽人民陪审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小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