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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再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3-12-04

案件名称

张文奎与东北金城大连路桥工程建设公司车辆使用费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文奎,东北金城大连路桥工程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再申字第13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张文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东北金城大连路桥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泉,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张文奎因与被申请人东北金城大连路桥工程建设公司车辆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再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张文奎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再审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张文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治平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