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威海市高伉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高伉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伉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荣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2012)荣执字第18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生效的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文晖支行营业部3×××××4帐户内存款963344元予以扣划至本院帐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