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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12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卫。委托代理人李雪宁。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高敏。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卫、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时常发生争吵,2005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故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其抚养。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开始相恋,××××年××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有一子取名李某乙,××××年××月××日双方生有一女取名李某丙,现均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2012年5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女。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称自己可以自行抚养儿子李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李某丙,或两个孩子均由其自行抚养,称双方自2011年7月开始分居。提交结婚证一本,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提交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称自己在外有184万元外帐,无债权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可结婚证证明目的,称离婚协议上系自己签名,但离婚协议原告称要给其160000元,自己当时才同意离婚,自己是一气之下才签的名,现在自己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不认可原告所述外帐。被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一本,证明夫妻关系,孩子李某乙证言一份,证明孩子希望双方和好,当庭宣读了原告给其发的短信和与原告有婚外情的女人给其发的短信,证明双方感情未破裂,原告系被人逼迫离婚的,称双方无债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借被告父亲60000元未还。称双方分居是××××年××月××日,原告认可结婚证证明目的,对李某乙证言真实性认可,否认证明目的,称自己不是被人逼迫离婚,不认可借被告父亲的60000元。坚持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原、被告意见分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一子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生活琐事相互猜疑,致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谅解,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且其主张离婚的事实,即双方分居时间也未满两年,故原告坚持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