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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006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凯与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6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凯,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及执行费共计28871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