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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袁振丰与张国新、王俪洁、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吉盛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丰,张国新,王俪洁,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吉盛达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548号原告:袁振丰。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新,住吉林市。被告:王俪洁,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华南20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李润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阳,住吉林市。第三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吉盛达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五里河镇三委七组24-1-80-40号。负责人:周冀,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1967年11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振丰诉被告张国新、王俪洁、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吉盛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振丰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振丰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7.00元由原告袁振丰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