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法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谷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海,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谷具明,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韩岔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靖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谷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谷具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被执行人谷具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初字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