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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559、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徐强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徐强松,马义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559、00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组织机构代码15288003-5。负责人:黄登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强松,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义太,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民二初字第00127、00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强松、马义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强松、马义太立即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公告费用600元由被执行人徐强松、马义太承担。但被执行人徐强松、马义太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强松、马义太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强松、马义太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徐强松、马义太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