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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