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