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外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凌桂深与蒋仙贞、黄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桂深,蒋仙贞,黄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外初字第81号原告凌桂深。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被告蒋仙贞。被告黄晓静。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何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人朱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桂深与被告蒋仙贞、黄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桂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黄晓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桂深撤回对黄晓静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小坚审 判 员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李 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