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小妹与施月梅、董末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妹,施月梅,董末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李小妹。委托代理人:沈志坤、何佩佩。被告:施月梅。被告:董末顺。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末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妹诉被告施月梅、董末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35元减半收取73167.5元,由李小妹负担。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