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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小妹与施月梅、董末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妹,施月梅,董末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李小妹。委托代理人:沈志坤、何佩佩。被告:施月梅。被告:董末顺。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末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妹诉被告施月梅、董末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35元减半收取73167.5元,由李小妹负担。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