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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秀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琴,雷玺宁,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95-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琴,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雷玺宁,又名雷西宁,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法定代表人马秀琴,经理。被执行人杨文英,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秀琴、雷玺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0日自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依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变更股东为马秀琴、雷玺宁,其中马秀琴出资650万元,占注册资金81.25%,雷玺宁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金18.7%。解除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市工商局申请冻结办理变更登记,重新办理新变更登记。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变更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马秀琴、雷玺宁,其中马秀琴出资650万元占注册资金81.25%,雷玺宁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金18.7%,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