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朱云娟与劳永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娟,劳永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朱云娟。委托代理人:汪波克、姒慧娟。被告:劳永林。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25-3,127号。负责人:林光宇。原告朱云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劳永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学英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劳永林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上旬,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原告及劳永林诉至本院。收到诉状后,原告发现劳永林在为杨定雷向杭州银行学院路支行借款130万元时提供了抵押担保,在银行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文件上的原告签名均是劳永林未经原告授权而代签,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并且,劳永林擅自将与原告共同所有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编号066P4262010001051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相应的“房屋抵押担保承诺书”无效;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原告就被伪造、编造公文、证件、印章一事,认为被告劳永林有重大伪造嫌疑而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报案,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审查后认为劳永林有重大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相关事实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本院据此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云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心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