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某;裴某;赵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139号申请人郑某,农民。被执行人裴某,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裴某、赵某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爱 敏审判员 王 荣 禄审判员 蓿 建 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会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