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某;裴某;赵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139号申请人郑某,农民。被执行人裴某,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裴某、赵某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爱  敏审判员 王  荣  禄审判员 蓿  建  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会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