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孟文明与魏县南方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文明,魏县南方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文明。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县南方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墨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文明与上诉人魏县南方商贸城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07)魏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文明及委托代理人王臣,上诉人魏县南方商贸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冀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07)魏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段子勇审 判 员 张 仑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