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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伟与陆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徐伟。委托代理人李中全,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荣萍,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业利。原告徐伟诉被告陆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因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徐伟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勋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宪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