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中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俊超、王艳英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刘西庆,刘春新,刘伏庆,安阳市金海方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中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王俊超,男,汉族。案外人王艳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栋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西庆(又名刘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春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伏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海方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西庆、刘春新、刘伏庆、安阳市金海方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俊超、王艳英于2012年5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俊超、王艳英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俊超、王艳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晔审 判 员 XX亮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