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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宜兴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股份有限公司,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DAMCONETHERLANDSB.V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076号原告宜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一座11楼1105室。法定代表人苏新(SUXIN),该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晓莉,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338号天安中心2-4楼。法定代表人STEFFENSCHIOTTZ-CHRISTENSEN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401-12单元。负责人蔡玲。被告DAMCONETHERLANDSB.V,住所地DOUGGLASSINGEL49,SCHIPHOL-RIJK1119MD,THENETHERLANDS。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以与被告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7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弢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榕燕 关注公众号“”